【光伏回收】《生态环境法典》升级“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提高违规成本
时间:2026-08-2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分享: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部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将生态环境保护推入了法典化治理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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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实施的《生态环境法典》,几项制度升级尤为关键,其中之一是“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第1060条),在《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原有规定基础上的系统性升级。

以往,“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分散在《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中。这种碎片化导致不同法律在执法主体、适用范围、触发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易引发“同案不同罚”。《生态环境法典》则整合了这些分散的规则,为执法提供了统一、清晰的依据。这一变化带来了三个核心升级:

扩大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的按日计罚主要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

《大气污染防治法》则限定于该法列明的以下四类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生态环境法典》将适用范围扩展至“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这意味着所有类型的污染都可能面临按日计罚,填补了之前土壤、噪声等领域的空白。

精确触发条件:

在旧法下,只要企业“拒不改正”就可能被罚,认定标准模糊。例如,曾有企业积极整改但因客观原因复查未达标,仍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而面临巨额罚款。
《生态环境法典》将触发条件精准界定为“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绝、阻挠复查”。这一改变将惩戒矛头明确指向了具有主观恶意、拒不配合整改的违法行为,避免了“误伤”积极整改的企业。

明确罚款基数:

旧法对如何确定作为计罚基础的“原罚款数额”缺乏明确指引。
《生态环境法典》则明确规定,罚款基数需在法定幅度内,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这使得罚款数额的确定更有依据,也更加公平。

《生态环境法典》中按日连续处罚的升级条款,为组件回收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撑。这一机制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有助于引导产废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合规渠道处置退役组件,从而为正规回收企业创造更公平的市场环境。随着法规的逐步落地,这将推动行业加速向标准化、高值化的梯次利用与材料回收方向转型,助力千亿级回收市场稳步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法条链接:

《生态环境法典》第1060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前款规定的原罚款数额,在法定幅度内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予以确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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